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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6 20:20:39
红罐案加多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红罐案包装装潢之系列四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并作了一一阐述,现对第三个焦点:加多宝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重点内容作说明,以利大家学习、研究。
对于广药集团提出的,加多宝公司侵害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最高院认定:
一、是否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另行解决。
二、加多宝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以及在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作出的重要贡献,其可以在确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
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效力尚未确定之前,自2011年底短暂生产、销售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字样包装装潢形式的红罐凉茶,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亦缺乏证据证明其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
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加多宝公司即对其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了修改,对“王老吉”文字进行了避让,将包装装潢变更为使用“加多宝”文字及注册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中原由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部分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商品与广药集团的凉茶商品已经实现了客观上的市场区分,各自独立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不正当地挤占对方的市场份额。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广药集团所诉的侵权行为。
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院归纳的第三个焦点问题,及其分析论述过程。
三、加多宝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底开始生产、销售的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的红罐凉茶,2012年5月开始生产、销售的标有黄色字体“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凉茶,侵害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本院认为,
首先,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加多宝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应由双方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其次,本院前述已经确认,基于加多宝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以及在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作出的重要贡献,其可以在确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对于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包装装潢形式的红罐凉茶,本院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效力尚未确定之前,自2011年底短暂生产、销售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字样包装装潢形式的红罐凉茶,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亦缺乏证据证明其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加多宝公司即对其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了修改,对“王老吉”文字进行了避让,将包装装潢变更为使用“加多宝”文字及注册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中原由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部分相结合的表现形式。通过上述使用方式,并结合双方在终止合作关系后各自于其凉茶商品上,分别突出使用自有的“加多宝”和“王老吉”注册商标及文字,并辅之以大规模宣传推广的形式,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商品与广药集团的凉茶商品已经实现了客观上的市场区分,各自独立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不正当地挤占对方的市场份额。据此,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本院已经认定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广药集团所诉的侵权行为,故加多宝公司与其法律责任承担有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具体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